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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军艇与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艇,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86号原告王军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宋玉霞,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文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富强,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专利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艇与被告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涉案“一种填充减荷盒构件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920017314.7)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涉案专利已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