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告郑某某,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吴成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陈志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