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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76/00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高巧玲、李应钱与高军令、白飞、白治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巧玲,李应钱,高军令,白飞,白治升,徐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76/00777-2号申请执行人高巧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应钱,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军令,男,汉族。被执行人白飞,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治升,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润祥,男,汉族。高巧玲、李应钱与高军令、白飞、白治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2015)榆执字第00776号案件与(2015)榆执字第00777号案件合并执行,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高巧玲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元,申请执行费1020元;向申请执行人李应钱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40元,申请执行费1260元。依据本院(2015)榆执字第00776/00777-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润祥、白飞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润祥、白飞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