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宫玉利与平立海、杜吉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玉利,平立海,杜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宫玉利,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平立海,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杜吉刚,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玉利与被执行人平立海、杜吉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虽然平立海在中国工商银行和长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但上述存款已被(2015)长执字第69号、(2015)长执字第70号案件强制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平立海、杜吉刚在本案之前尚有四件案件正在执行当中,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400元,故再无能力偿还此案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