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现朴诉赵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李现朴,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赵燕卿,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朴诉被告赵燕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现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现朴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现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现朴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省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