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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劲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南通海润沥青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劲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海润沥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8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劲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韩泓,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海润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陈勇。申请执行人上海劲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海润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财产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院委托了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顾学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