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晖与田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晖,田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154号原告刘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玉香,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朴,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晖诉被告田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晖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给付相应的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晖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晖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刘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