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三初字第0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阳市鸿祥增塑济制造有限公司与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鸿祥增塑济制造有限公司,李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1193号原告沈阳市鸿祥增塑济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殿英,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瑛,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鸿祥增塑济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鸿祥增塑济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鸿祥增塑济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2150元。审判员 范红岩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