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503号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二街44号。法定代表人翁明媛,总经理。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广福办事处大寨社区。法定代表人金进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1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原告所有的三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广安市金福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10万元为限;二、对原告广安华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三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川X××、川X××、川X××)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