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京航物资有限公司诉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京航物资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82号原告吉林市京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刘影,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经理。原告吉林市京航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吉林市京航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京航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中铁九局吉铁职院工程四标段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冻结中铁九局二公司吉铁职院二标段项目部银行账户。上述两个账户共计冻结金额45万元;2、查封担保人高彦娟所有所有权证号为:第S0000497**号房屋产籍,查封期限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苏晓秋审判员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