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汽车城医疗器械经销处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汽车城医疗器械经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被执行人长春市汽车城医疗器械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东风大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8)长汽开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立案后本院经过四查、五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现已更名为长春一汽实业医院服务有限公司,经查实并不存在。本院现与申请执行人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沟通不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汽开执恢字第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永森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