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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年新与被上诉人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年新,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年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霞。上诉人赵年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年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赵年新负担(公告费董霞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赵年新一并支付给董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