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年新与被上诉人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年新,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年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霞。上诉人赵年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年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赵年新负担(公告费董霞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赵年新一并支付给董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朝晖审 判 员 :焦丽娟代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利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