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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玉南与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玉、陈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南,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玉,陈英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412号申请人刘玉南。委托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善池社区常沅路112号。法定代表人陈先玉,董事长。被申请人陈先玉。被申请人陈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玉南与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玉、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南于2015年0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玉、陈英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玉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先玉、陈英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该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