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圣浩林与郑州航空港区郑港明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圣浩林,郑州航空港区郑港明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圣浩林,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郑港明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圣浩林因与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郑港明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郑港明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豫AV65**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AT6**挂“华骏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郑港明珠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豫AV65**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AT6**挂“华骏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圣浩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全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