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樊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樊某,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尹某,女,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