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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恢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伟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恢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祁振荣。被执行人贾伟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阳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08)阳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