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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王某,市民。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市民。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谢爱红审 判 员  陈 艾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