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尹家庆与宿州市光彩城顺通物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庆,宿州市光彩城顺通物流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32号原告:尹家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建良,宿州市埇桥区西二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州市光彩城顺通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孟雪,该物流中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庆与被告宿州市光彩城顺通物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家庆于2015年7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尹家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家庆承担。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岩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