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钱建平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平,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88号原告钱建平。委托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平与被告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钱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