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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钱建平与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平,徐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888号原告钱建平。委托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平与被告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钱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