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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蓓蓓与湖州南浔宝驰汽车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蓓蓓,湖州南浔宝驰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林蓓蓓。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宝驰汽车修理厂。代表人:钱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蓓蓓为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宝驰汽车修理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541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20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5280元,尚余人民币354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541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