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平、臧成涛与刘春溪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平,臧成涛,刘春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518号申请人:李平,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申请人:臧成涛,男,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春溪,男,1963年3月9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李平、臧成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溪所有的鲁QLX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型半挂牵引车98505190438.一辆,保全价值3万元;并向本院提担保人藏成顺所有的鲁Q8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春溪所有的鲁QLXX**号五征牌三轮汽车、型半挂牵引车98505190438.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藏成顺所有的鲁Q8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