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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某,男,199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父亲。被告刘某,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桑某某,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杨党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桑某某、杨党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4年6月25日,被告给其打电话,欲借其车接朋友。其表示同意后将其所有的陕A4U3**号名爵牌小轿车连同行驶证借给被告。至今被告仍未将陕A4U3**号车返还,其多次打电话并到被告家找寻被告,索要车辆及行驶证,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现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陕A4U3**号名爵牌小轿车及该车辆的行驶证。被告刘某辩称,借车属实,后其开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认为原告事先知道车辆有安全隐患仍出借,且该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其亦没有驾照,综上三点原告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有责任,应承担部分维修费。另原告未给其行驶证,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给其行驶证。因维修费分担说不到一块,修理费未结清致该车虽已修好,但仍在修理厂。其认为原告承担维修费后就还车,不然请求驳回原告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6月25日,被告刘某借走原告李某所有的陕A4U3**号名爵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B2GD3250356、车架号码LSJZ14C32DS038694)。后被告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该车送去修理厂维修。该车修好后,原、被告因维修费负担未能达成一致,该车一直留置于维修厂。2015年1月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陕A4U3**号名爵牌小轿车及该车辆的行驶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纠纷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刘某借走原告李某所有的车辆,虽发生交通事故,但车已修好,被告应及时予以归还。被告刘某辩称拒绝还车的事由,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处理。原告主张的行驶证,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又无充足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陕A4U3**号名爵牌小轿车(发动机号码B2GD3250356、车架号码LSJZ14C32DS038694)返还给原告李某。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张福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