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油牌赵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油牌赵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历下区。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油牌赵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槐非诉执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