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郑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世传与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传,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刘世传。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法定代理人孟前进,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传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丁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传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