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被告黄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学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