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黄某乙。被告黄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学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