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谭某甲诉谭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谭某甲,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某乙,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谭某甲诉被告谭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原告经谭某丙介绍在被告承包的陈家坝镇移民安置房工程工地做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工资3000元并向其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3000元。被告未出庭,但以短信形式答辩称,原告为其干活属实,拖欠原告工资亦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原告经谭某丙介绍在被告承包的陈家坝镇移民安置房工程工地做工,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后,经结算尚欠3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谭某甲工资3000元,原告催要至今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12时38分给1389162****机主发送的短信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支付原告部分工资后尚欠3000元至今未付,其行为显然违约,理应及时足额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谭某甲工资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谭某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海审 判 员 杜 辉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姿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