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刘怀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刘怀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社区金碧工业区第一栋一至二楼、第五栋、第六栋。法定代表人邓荣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亚香,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瑜,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怀山,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上诉人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怀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怀山与天彩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天彩公司与刘怀山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及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天彩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刘怀山发出书面《解聘通知书》,以刘怀山于2014年10月26日加班工作时间私自脱岗离厂打麻将,严重违反公司的厂规厂纪,并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自2014年11月26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怀山在《解聘通知书》“本人对以上严重违纪事实无异议,将会于2014年11月26日办理离职手续”一栏签名确认。本院认为,刘怀山在《解聘通知书》予以签名确认,显示其对在加班时间私自脱岗离厂打麻将的事实并无异议,虽说无证据证实刘怀山的脱岗行为确实给天彩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本院认为刘怀山脱岗打麻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行为准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天彩公司以此为由将其解雇,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方面,天彩公司在仲裁阶段承认其有组建工会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天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解聘刘怀山的事由及决定已事先通知工会,并于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故天彩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刘怀山以天彩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天彩公司支付赔偿金,天彩公司应依法予以支付。因双方对刘怀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8500元均无异议,天彩公司应向刘怀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4000元(8500×2×2)。综上,上诉人天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但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