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贺林海,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略阳县人,村民。被告李某乙,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被告李某丙,女,汉族,略阳县人,村民。被告李某丁,男,汉族,略阳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叶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永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左城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