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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马城镇旺盛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蚌埠市马城镇旺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56号原告: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唐洪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马城镇旺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程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马城镇旺盛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安徽扬翔农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悦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