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玉章与姜建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章,姜建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刘玉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建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章与被告姜建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刘玉章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平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人民陪审员 翟兴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