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三空与被告胡悦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三空,胡悦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胡三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悦筐(又名胡月田),男,1957年7月19日生原告胡三空与被告胡悦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我大哥,我父亲已去世,我母亲八十多岁。因为我母亲没有房子住,经我们兄弟三人协商,我给被告2000元,然后由我出钱在我母亲原有的荒地上建房,让我母亲居住。现在,被告反悔了,要扒掉我建好的房子,不让我母亲居住。此事经行政村干部和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不能扒我的房子;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悦筐辩称,我与原告系亲兄弟,父亲早已过世,母亲与原告同院居住,吃饭由我们弟兄三人轮流解决。2015年3月6日,原告与我二弟胡悦中、牛顺祥达成一个荒地调解协议,该协议我并不知情。我们家的这片荒地是我和同村村民刘勉信置换的得到的。原告称我不孝顺父母,要扒掉母亲的房子,都不符合事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郸城县吴台镇大牛岭行政村邱庄村村民,其父胡维现已去世二十多年。邱庄村村东是荒地,1976-1978年期间,该荒地分到各户,每人三厘地,当时原、被告家是六口人,所以分得了一分八厘荒地。十几年前,被告胡悦筐与同村村民刘勉信互换了荒地。2015年正月,原告胡三空在互换后的荒地上盖了房屋。现原、被告因该房屋发生纠纷,原告胡三空诉至来院。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胡悦筐没有实施扒掉原告胡三空房屋的侵权行为,原告胡三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胡悦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原告胡三空请求被告胡悦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三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三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