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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唐自科诉张美连、黄莲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科,张美连,黄莲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唐自科,男,193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龙万林,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美连,男,1944年6月3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承稳,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黄莲香,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自科诉被告张美连、黄莲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同年7月22日,原告唐自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自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自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唐自科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 谦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人民陪审员 唐元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良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