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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祝晓东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拆迁安置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祝晓东,男。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安定,主任。委托代理人白静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红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祝晓东要求确认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管委会)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徐家湾街办)未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晓东诉称,2002年因西安市投建“城市广场”项目,由被告经开管委会牵头,被告徐家湾街办实施,统一组织拆迁工作,其户籍所在地河址西村也在此次拆迁范围内。但二被告强行拆除其房屋,且在河址西村新村落成后,至今未对其进行安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拆迁后对其未予安置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综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就补偿问题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现原告既未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申请裁决亦未就民事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其诉请确认未安置行为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祝晓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陈改正人民陪审员  张引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