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郑光庆与李顺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郑光庆。委托代理人:庄治香(系原告郑光庆之妻)。被执行人:李顺叶。申请执行人郑光庆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901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3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顺叶的财产及居住地在山东省诸城市枳沟镇前孙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委托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郑光庆与李顺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委托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