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从井、赵国秀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李从井,系李家新的父亲。申请人赵国秀,系李家新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徐会忠,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晓琼,系被监护人李家新的妻子。申请人李从井、赵国秀与被申请人杨晓琴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申请人李从井、赵国秀于2015年7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因被申请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申请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特别程序。代理审判员周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邹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