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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张建伟、孙爱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张建伟,孙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138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被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孙爱云。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1月04日做出的(2014)寿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0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寿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宋奎功执行员  李燕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