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2422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农民,住广丰县。被告人范某(又名文杰),农民,住邻水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四川省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5)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间,被告人范某和王晓陶(已被判刑)等人到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应聘后到该公司食堂吃饭时与一女青工搭讪,遭致邵雄(已被判刑)等人不满,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范某等人被打,后双方又数次为此发生斗殴。2014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范某得悉邵雄等人在本市英林镇长存公园后面的溜冰场溜冰,为泄愤报复,遂纠集王晓陶、刘小敏以及“小强”(另案处理)等人持械窜至该溜冰场附近准备打架,而邵雄在溜冰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范某的同伙也在该溜冰场玩耍并感受到威胁,遂伙同邵徽雄(已被判刑)纠集邵徽民、邵徽强、熊海进、邵尤照(均已被判刑)以及邵尤清、邵徽齐、邵尤升等人(均另案处理)到上述地点以备斗殴。当被告人范某与王晓陶、刘小敏等人赶到晋江市英林镇英林村“长存”公园交叉路口,见颜某与柒牌公司女工友跟随在欲离开现场的邵雄等人其后,误以为颜某与邵雄等人是一伙,被告人范某便伙同王晓陶、刘小敏等人持电棍及木棍突袭围殴并致伤被害人颜某,邵雄、邵徽民、邵徽强、熊海进、邵尤照等人闻讯后返身持械与被告人范某及王晓陶、刘小敏等人斗殴。期间,邵尤照被被告人范某一方持械殴打致伤;刘小敏及被告人范某被邵雄一方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颜某右颞枕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左额面部及右示指损伤为轻微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邵尤照顶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小敏头顶部及左示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范某右颞顶枕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供认不讳,且有查扣在案镀锌管等物证;四川省邻水县、晋江市公安局有关破案及抓获案犯经过的报告文件、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疾病证明书、病历资料、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工作说明材料等书证;被害人颜某的陈述;证人丁文丽、洪幼香、洪桃香、邵雄、邵徽民、邵徽强、熊海进、邵尤照、邵徽雄等人的证言及同案犯王晓陶、刘小敏的供述;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诉请判令被告人范某与同案犯王晓陶、刘小敏共同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2500.67元、误工费14110元、护理费3348元、营养费255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4473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人民币89575.47元,并提供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明。被告人范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系农村居民,伤后到晋江市医院晋南分院、石狮市医院治疗,共住院医治31天,支付医疗费人民币22500.67元。2015年2月10日,经福建三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9级,鉴定费为人民币1300元。颜某遭受的物质损失业经本院(2015)晋刑初字第18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为89575.4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亦无异议,且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的陈述及提交的户籍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为泄愤报复而纠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致1人重伤,伤残九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提起犯意,居于主要地位并起组织、安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伙同同案犯王晓陶、刘小敏等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颜某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害人颜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赔偿数额有相关证据证明且业经本院判决确认,应予支持。综上,被害人颜某遭受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89575.4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二、被告人范某应与同案犯王晓陶、刘小敏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物质损失人民币89575.47元,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刘向阳代理审判员付雅莉人民陪审员易俊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陈斌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