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荣小龙与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小龙,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120号申请人:荣小龙,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君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荣小龙因被申请人安徽安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荣小龙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荣小龙自行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荣小龙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申请人荣小龙负担。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