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界初字第00086号原告崔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被告崔某,女,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为150元,由原告崔敬轩负担。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