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十堰中刑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鲁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103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十堰市看守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4)鄂茅箭刑初字第005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鲁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学平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贺凯、代理审判员张友山参加的合议庭,并将本案的全部卷宗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裴浩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身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二审期间,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犯职务侵占罪有遗漏的犯罪事实的新证据,发现其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此种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4)鄂茅箭刑初字第005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贺 凯代理审判员 张友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