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偃民一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一���字第190号原告蔡某某,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7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彦晓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倓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