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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小燕与张丽娜、范瑞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小燕,张丽娜,范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小字第1号原告吕小燕,女,1983年11月15日生。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6月2日生。被告范瑞萍,女,1970年5月15日生。原告吕小燕诉被告张丽娜、范瑞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古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