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一小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吕小燕与张丽娜、范瑞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小燕,张丽娜,范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小字第1号原告吕小燕,女,1983年11月15日生。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6月2日生。被告范瑞萍,女,1970年5月15日生。原告吕小燕诉被告张丽娜、范瑞萍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古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