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彭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孟波波,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