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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彭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光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孟波波,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