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38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7日。被告祁某某,男,蒙古族,生于1988年2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