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熊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能发,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家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