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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静与李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李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杨静,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镇罗汉中学宿舍*号楼**号,身份证号码:5105211963********。被告李洁,女,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西路1区*号楼*号,身份证号码:5105021967********。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现因被告未偿还借款且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分别于2009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两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借条、证人证言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洁向原告杨静借款35000元的事实清楚,应当偿还。被告李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给原告杨静。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蒋坤慧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姜朝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成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