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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诉被告刘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白仕松,四川张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能,男,生于1976年1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江油市。原告李勇诉被告刘建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建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7日,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长安牌号牌为川BAS2**的机动车以118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原、被告约定该车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应主动配合,过户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将车交付给被告后多次主动电话联系被告要求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其没有时间为由推迟拒不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下半年以后被告将其电话号码换掉,致使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至今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收到因被告违章而被交管部门开具的罚单。综上,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其购买原告车牌为川BAS2**的机动车过户到其名下;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从2012年12月7日15时起,机动车买卖合同有效,川BAS2**机动该车所有权转移。被告刘建能未到庭,但通过电话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称:从原告处买车是事实,双方2012年12月7日15时签定了机动车买卖协议,原告将其所有的号牌为川BAS2**的机动车卖给被告,被告当时向原告支付了车款,原告将车交付给了被告,但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没办理过户手续是原告自己不积极,所以被告不该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买车后不久又将车转卖他人,因此该车现在也不在被告手上,具体车在谁那里不知道,也无法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李勇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刘建能,双方协商原告将其所有的长安牌号牌为川BAS2**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转让给被告,2012年12月7日15时,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AS2**的机动车(发动机号7561M219088)以118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告,该车从交车之日起(时间为2012年12月7日15点起)所发生交通事故及违法和活动等电子眼违章均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被告当场交付给原告车款,原告将车交付被告,但此后双方一直未去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该车至今仍然登记在原告名下。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表、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买卖协议、电话通话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明。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机动车买卖协议,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了车辆,被告支付车款,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所有权的变更是以交付为准,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现在号牌为川BAS2**的轻型普通货车虽然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所有人仍然是原告李勇,但车辆所有权已经于2012年12月7日15时转移给了被告刘建能,原告主张该车所有权转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勇与被告刘建能2012年7月15日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协议有效;二、号牌为川BAS2**的轻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7561M219088)所有权于2012年12月7日15时起转移给被告刘建能。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楚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