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执异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李云木、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李云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执异字第670号异议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李云木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军,村主任。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李云木、被执行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新泰市翟镇古子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贠娟审 判 员  贺彬代理审判员  徐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