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金杰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383-1号本院2015年6月15日对原告诸城市田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诸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5页第1行“年休假工资265元(1380元/月÷26天×5天)”应更正为“年休假工资1062元(1380元/月÷26天×5天×2年×2倍)”;第5页第7行“带薪年休假工资265元,两项共计1016元”应更正为“带薪年休假工资1062元,两项共计1813元”。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郁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