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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柳利剑与湖南万事兴电子有限公司、王知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利剑,湖南万事兴电子有限公司,王知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3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利剑。委托代理人仇凯威,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事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附1号安防市场东座201。法定代表人王知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知名。上诉人柳利剑与被上诉人湖南万事兴电子有限(以下简称万事兴公司)、王知名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了(2014)芙民初字第3253号民事判决,柳利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2日,万事兴公司与湖南唐湘大酒店改扩建工程指挥部签订了《唐湘大酒店智能化工程合同》。2012年7月7日,王知名、柳利剑、喻世宁签订《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王知名同意将王知名与喻世宁所签“唐湘大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合同项目中王知名股份转让给柳利剑,王知名不再插手该项目工程。柳利剑支付王知名转让金额30万元,其中包括湖南唐湘大酒店改扩建工程指挥部收取的王知名合同保证金10万元、劳务费5万元及其他费用。2012年7月7日,喻桂芬代柳利剑向王知名支付转让款3万元。喻世宁代柳利剑向王知名支付转让款12.5万元。王知名共计收到柳利剑合同转让款15.5万元。该《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第五同时约定:王知名保证提供给柳利剑的合同文件(含合同书、收款收据、项目劳务费收据)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查明,王知名已将合同书、收款收据、项目劳务费收据的原件交给柳利剑,唐湘大酒店智能化工程尚未启动。原审法院认为:柳利剑与王知名签订的《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诚实、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因唐湘大酒店智能化工程尚未启动,导致柳利剑签订《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但这属于市场经济风险,王知名不存在违约行为,因而不能将《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归究于王知名。故对柳利剑诉请万事兴公司与王知名连带返还合同转让金15500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柳利剑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00元,由柳利剑负担。柳利剑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柳利剑与王知名签订的《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因唐湘大酒店智能化工程尚未启动,导致柳利剑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事实不符。二、一审法院判决柳利剑与王知名签订的协议书,王知名不存在违约行为,属于市场经济风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万事兴公司、王知名返还柳利剑所支付的合同转让金155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万事兴公司、王知名承担。被上诉人万事兴公司、王知名辨称:工程一直没有启动,其实是公司内部的转让协议,上诉人不具有工程资质,不涉及唐湘大酒店转让。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唐湘大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系王知名和喻世宁以湖南万事兴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唐湘大酒店签订《合同书》而取得的,该业务系喻世宁、喻光中所联系,王知名以个人名义投资了15万元,故王知名在该项目中享有股权。从《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转让标的物为王知名的股权,工程仍以万事兴公司工程资质施工,万事兴公司收取1%的管理费用,并非万事兴公司转让工程项目,王知名转让股权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柳利剑上诉认为王知名无权转让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并非万事兴公司转让工程项目,故无须征得唐湘大酒店的同意,柳利剑上诉认为合同未经唐湘大酒店签字,王知名无权转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工程合同转让协议书》依法成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并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解除或确认无效等,柳利剑要求王知名退还已履行的转让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上诉人柳利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卢 苇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詹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